Q_BHNY 0001 S-2014 山东博华高效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蔬菜干制品
ID: |
2408CEBCA9C94833BC03450289D7A477 |
文件大小(MB): |
0.08 |
页数: |
8 |
文件格式: |
doc |
日期: |
2015-7-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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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 言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制定本标准,本标准严格按照GB/T 1.1《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: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》的要求进行编写,本标准由山东博华高效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,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马晓华、李海涛、李刚、盖庆、丁艳、姜春荷,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,到期复审,蔬菜干制品,1 范围,本标准规定了蔬菜干制品的技术要求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、检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与贮存,本标准适用于以萝卜、土豆、甘薯、马齿苋、豆角、南瓜、胡萝卜、大蒜、辣根、黄花菜、竹笋、辣椒、梅菜等为主要原料,经原料选剔、清洗、分切(或不分切)、烫漂(或不烫漂)、干燥(热风干燥)、粉碎(或不粉碎)、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的蔬菜干制品,2 规范性引用文件,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,GB/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,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,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,GB 5009.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,GB 5009.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,GB/T 5009.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,GB 5009.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,GB/T 5009.15 食品中镉的测定,GB/T 5009.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,GB/T 5009.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,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,GB/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,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,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,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,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,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(2005)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,3 技术要求,3.1 原辅料,3.1.1 原辅料,萝卜、土豆、甘薯、马齿苋、豆角、南瓜、胡萝卜、大蒜、辣根、黄花菜、竹笋、辣椒、梅菜:应无异味、无霉味、无虫蛀、无杂质、无腐烂,符合GB 2762、GB 2763标准的有关规定,3.1.2 生产用水,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,3.2 生产工艺,原料选剔→清洗→分切(或不分切)→烫漂(或不烫漂)→干燥→粉碎(或不粉碎)→内包装→外包装→成品→检验→入库,3.3 感官指标,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,表1 感官指标,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各品种固有色泽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与气味,无霉味、无异味 性 状 呈各品种干品应有的形状或呈片、条、块、丝、粒、粉状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.4 理化指标,应符合表2的规定,表2 理化指标,项 目 指 标 水分/(g/100g) ≤ 12 总灰分/(g/100g) ≤ 12.0; 20.0(马齿苋) 总砷(以As计)/(mg/kg) ≤ 0.5 铅(以Pb计)/(mg/kg) ≤ 1.0 镉(以Cd计)/(mg/kg) ≤ 0.5 总汞(以Hg计)/(mg/kg) ≤ 0.1 二氧化硫(以SO2计)/(g/kg) ≤ 0.2 3.5 农药残留限量,应符合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,3.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,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(2005)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要求,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,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,5 检验方法,5.1 感官检验,将试样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,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,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,视其色泽、杂质,嗅其气味,品其滋味,5.2 理化检验,5.2.1 水分,按GB 5009.3规定的方法测定,5.2.2 总灰分,按GB 5009.4规定的方法测定,5.2.3 总砷,按GB/T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,5.2.4 铅,按 GB 5009.12 规定的方法测定,5.2.5 镉,按GB/T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,5.2.6 总汞,按GB/T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,5.2.7 二氧化硫,按GB/T 5009.34规定的方法测定,5.3 净含量检验,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,6 检验规则,6.1 组批,同一班次,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,6.2 抽样,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,抽样基数不得低于100个最小包装,总重量不低于30kg,抽取样品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,重量不低于2kg。样品分成2份,1份检验,1份备查,6.3 检验,6.3.1 出厂检验,6.3.1.1 检验项目,包括感官指标、净含量、水分、总灰分,6.3.1.2 产品出厂,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,6.3.2 型式检验,6.3.2.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,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:,- 新产品投产前;,-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;,- 更换设备、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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